2020年9月,中国在联合国大会承诺30年碳达峰、60年碳中和,自今年开始,国家发改委、国务院发表了一系列公告显示,碳中和目标势在必行,碳中和不仅仅只是“口号”,是全球近200个国家共同参与能源转型的目标。
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
能源转型是从化石能源转换成清洁能源,化石能源包括:煤炭、石油、天然气,我国能源结构一直处于“富煤缺油少气”状态,因此就我们国家化石能源大幅度偏重于煤炭,直到2018年我国能源中占比仍然高达58%,要实现碳中和目标,大力推广新能源是重中之重,减少对石油、煤炭等污染能源的依赖,近几年在政策的引导下,新能源汽车的发展速度以跨越式的发展前进,尤其在光伏领域,我国在技术方面已取得了世界领先的趋势,全球90%的光伏产业链及公司都在中国。
根据测算,光伏发电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为33-50克/度,而煤电为796.7克/度。光伏发电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只有化石能源的十分之一到二十分之一,在降低碳排放方面拥有压倒性的优势。由此可见,如果能在发电端提升清洁可再生能源的比例,就能从总体上降低每度电的碳排放量。更重要的是,这种模式不需要对社会用电量进行压缩和约束,而是以技术手段突破传统经济模式对环境的影响,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打开全新的增长空间。
发展障碍:
1.产业链中游产能集中,光伏产业呈现“两头小、中间大”的格局
由于新能源电池的生产及组建封装属于劳动力密集型产业,对技术没有过高要求,进入门槛低,因此发展速度迅猛,而产业链上游的多屏、硅在短暂的速度发展后,速度明显放缓并出现了负增长状态,已无法满足中游产业生产需求,下游光伏电站新增装机量发展势头良好,在一定程度消化了部分产能,但仍无法改变我国光伏产业发展不协调的问题。
2.产能过剩严重
光伏产业在各级政府的政策扶持下大肆扩张,投资者一拥而上,短时间内“遍地开花”,产能快速扩张,行业陷入无序竞争循环,导致产能过剩问题不断增加。
3.出口规模增加,国际贸易摩擦不断
我国光伏产品产量迅速增加,使得产品价格急剧下降,美国和欧洲等国家为保护本国光伏产业,相继对我国光伏产品进行“双反”调查,打压光伏产业,国际贸易矛盾摩擦不断。
光伏产业未来发展
国家发改委、国家能源局规划,到2025年,实现新型储能从商业化初期向规模化发展转变。新型储能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高,核心技术装备自主可控水平大幅提升,在低成本、高可靠、长寿面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。标准体系基本完善,产业体系日趋完备,市场环境和商业模式基本成熟。预期随着技术进步,储能投资成本将进一步下降。
从长期看,在全球2050年实现碳中和的背景下,到2050年电力将成为最主要的终端能源消费形式,占比达51%。其中,90%的电力由可再生能源发电供应,63%的电力由风电和光伏发电供应。
2050年全球光伏累计装机量将达到14000GW。2020年全球光伏累计装机量为725GW,由此推算2020年—2050年三十年间复合增长率为10.4%,长期空间及成长确定性极高。从短期看,预计2021年全球全球光伏新增装机量为150—170GW,海外光伏装机新增量约为100GW。
光伏发电经济性愈加显著
由于技术的不断进步,光伏中标电价持续降低,投资成本和发电成本逐年下降。过去十年,光伏发电的度电成本已经下降了89%,这让我国近80%的国土上,光伏发电成本都低于燃煤。2020年,青海海南州一个光伏发电竞价项目中标电价为0.2427元/KWh,低于2019年达拉特旗光伏项目0.26元/KWh,只有东部浙江省燃煤上网电价的6成。
未来的核心优势
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也下发关于公开征求《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征求意见稿)和《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(试行)》提出,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(CCER)或生态环境部另行公布的其他减排指标,抵消其不超过5%的经核查排放量。1单位CCER可抵消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。用于抵消的CCER应来自可再生能源、碳汇、甲烷利用等领域减排项目,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组织边界范围外产生。
管理办法确认,CCER抵消机制是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光伏和风电等减排项目可以将其产生的二氧化碳减排量,在全国碳市场出售,获取经济收益。简单来说就是当企业排放了一定量的二氧化碳,就可以通过安装光伏电站来实现碳中和。
这也意味着,发出来的电不但可以自用,多出来的电还可卖给国家赚钱。在补贴领完的情况下,还可以卖碳,实现碳中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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